| wang's profile幻诚PhotosBlogLists | Help |
|
May 23 小诚说法之--一物上的多个权利受偿顺序受学术的仁仁同学启发,也开始搞学术日志,在这里总结一些司法考试的重要知识点与大家分享,有写错的,请指正,有遗漏的,请补充。谢谢大家!我们的目标是束缚司考!
当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权利的时候,法律规定,这些他物权的受偿次序是不一样的,如何排序是一个常考的问题,在此我经过研究总结如下。 首先,物上的权利大致有如下几种。租赁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排序的原则如下: 1.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权受偿。(例外见2) 2.租赁权(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与抵押权,租赁权是债权,抵押权是物权,但这两者的顺序并非抵押权优于债权。当一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租赁权的,根据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排序。也就是说,先租后押的,抵押不破租赁,先押后租的,抵押可破租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实质上属于债权,不对抗第三人。华丽的学术斌补充: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仍然优于债权!PS:买卖不破租赁这句老话只适用于房屋租赁。 3.质权与抵押权。这种情况下只存在于动产上,若抵押权登记,则按设立时间决定顺序。若未登记,质权优先。(即谁先公示谁优先) 4.多个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按设立时间,未登记的抵押权均分受偿。(类比债权) 5.留置权与抵押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法定一定优于约定的。 综上,是判断一物上多个权利受偿顺序的几大原则。如有问题请指正,如有想法可探讨。希望广大考生互相帮助!协力束缚司考~
我是很学术的!!! May 20 98年印尼事件始末--悼念的时候,不要忘记仇恨! 这几天,举国哀悼,发此贴之际,我也表示我的深深心痛,希望死者安息,生者坚强。
但是,在这样的一个氛围之下,突然想起一些没有被告慰的生灵,突然想起,还有很重要的事情需要我们铭记! 13日至15日,在短短的50小时内,人口1000万的首都雅加达市内有27个地区发生暴乱,全市有5000多家华人商店和房屋被烧毁,近1200人死亡,468名妇女遭强奸最小的年仅9岁。 1998年5月21日,苏哈托下台,哈比比领导过渡时期政府,之后瓦希德政府继续前任政策,废止了一些针对华人的歧视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华人歧视性的称呼。印尼政府还计划检讨对华裔的歧视性法规。这次事件使得华人深刻地意识到为了华裔自己的利益,必须提高自己的政治意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了印尼大同党、印尼中华改革党等一些政治党派。同时各种华人团体也纷纷建立。但是华人在争取自己权利的同时对印尼国内继续存在的排华势力依然不可忽视,比如文章开头提高的那篇新闻报道。华裔将会继续在印尼生存下去,今后的路需要华裔自己区开拓,政治上的地位将会决定印尼华裔的社会地位。98年印尼屠华这件骇人的事件,这件事是真实发生过的,当时总共死了1500多名华人,其中有130(一说160多人)名女华人被奸杀,其中被强暴的女华人大有人在,其行为比日本猪不知要严重多少倍,可由于当时种种原因,媒体对此事报道极少,国际社会对此关注也没有敏感地区的程度深,所以尤其是我们这一代对此事知道的非常少,但这并不是我们的错。最近看了〈江主席传〉,特意注意到江98年时的活动及重大事件,里面对98年印尼大屠华只字未提,我非常疑惑,这么多华人被屠杀难道政府一点行动也没有(可能美国人写时没考虑到这些)。不管怎么样,我非常难过,为这些被杀的华人同胞,印尼这个国家在国际重大问题上从来没有站在中国这边,他们把中国当作潜在的威胁,在海啸发生后,中国对其进行人道主义救援,更是没有对中国说一声谢谢!象这种国家我们应该对其警惕。 |
|
|